《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进展情况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因此,当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陶西平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应加快民办教育立法步伐,尽快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建议时,得到不少代表的赞同,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陶西平强调,尽快立法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他表示立法应该注重研究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民办教育的功能有待于从新的角度认识
陶西平首先谈了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民办教育的功能。他说,经过这么多年发展,民办教育已从初创期进入发展期。目前全国有民办教育机构6万多所,在校生1000多万人。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共识已形成,它不是公办教育简单补充的认识,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但民办教育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的功能,有待于我们从新的角度认识。
陶西平认为,民办教育在扩大教育规模过程中的充实资源作用当然是其主要功能。不断扩大教育规模是提高我国教育整体水平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虽然国家的教育投入在逐渐增加,但仍不能满足国民教育发展的需要,而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举办的民办教育是新的教育资源,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尽管当前民办教育机构数量不少,但在教育事业总量中的比重依然很小。因此,为了进一步扩大教育规模,必须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充实教育资源的功能。
谈到民办教育的第二个特殊功能——在推行教育均衡化中的调节作用时,陶西平说道,推行教育均衡化就是为了落实《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人人有平等受教育机会的基本方向,这是提高国民教育整体水平的重要途径。教育均衡化是我们不断追求的一个动态过程,它的积极意义在于持续地促进提高与发展,以均衡为目标,使差的变好,好的变得更好,以此拉动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教育均衡化强调均衡发展,但并不排斥选择。人们对于教育需求的多样化以及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教育不可能是适应同一种需求,达到同一种水平。允许选择也就成为适当要求。所以,协调这两者之间关系的途径就是:一方面,使国家财政支持的学校达到规定的办学条件,以实施相对均衡化;另一方面,民办教育则可以在选择性调节中发挥作用。这种选择性不仅适用于人们对有更好办学条件、更高教育质量或者具有特色教育的需求,同时存在于适应低收入、特殊人群(如流动人口)的廉价教育的需求上。因此,民办学校的这个调节作用有助于在推行教育均衡化过程中,使公民在接受教育时有选择性。
民办教育的另外两个特殊功能是在教育改革中的创新性和在人才需求动态变化中的主动适应性。陶西平认为:民办学校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进行教改实践的机会多,这本身也是民办教育生存发展的基础。目前在办学机制、管理体制、分配办法、办学特色等方面的一些新鲜的提法、好的做法,不少是从民办学校里生长出来的。因此,民办学校必须坚持创新精神,走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道路,有利于促进整个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经常变化,为主动适应需要,教育应有灵活的转换机制,这恰恰是民办教育的优势所在。由民办教育的体制决定,其主动适应市场需求的积极性容易激发出来,特别是在市场急需人才的培养方面,民办教育机构的适应能力很强,其功能有力地弥补了公办教育“掉头难”的不足。
总之,民办教育不是可有可无,它同公办教育各有自己的特殊功能,都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才能落实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
既赋予同等法律地位,又要对民办教育扶持与鼓励
陶西平指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是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基础和法律保障。它包括两个含义:一方面民办学校应和公办学校受到同等的尊重,不应受到歧视;另一方面,民办学校应同公办学校一样遵守法律,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社会监督,履行对社会的义务。从实际情况看,不同等对待的现象确实存在,也因此挫伤了一些民办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甚至触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有些民办教育工作者过分强调自身的特殊性,没能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侵犯了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甚至触犯了法律。所以说,强调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也包括应当履行同等的义务在内。
在强调同等法律地位的同时,又应该对民办教育的发展给以扶持与鼓励。因为从整体上看,我国的民办教育尚处在创业阶段,要给予一定的扶持,才能促其有更大的发展,这也是使民办教育享受同等法律地位的必要条件。这种扶持与鼓励包括:在税收上一视同仁,允许取得作为鼓励办学的合理回报,可以拥有部分产权,征地用地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通过一定的形式奖励为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民办教育工作者,以及解决好在教师评定职称、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同等待遇等。
要鼓励社会力量在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上的投入,不但要鼓励多举办学校,还要鼓励不断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水平。其实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也是在增强公办学校的办学实力,国家可以有更多的财力投入到公办学校中,因此,这决不是削弱了公办学校。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商业存在”运作形式的有机结合
陶西平认为,教育的公益性体现在教育是为广大公众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他们的从业能力和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服务的,这是国家与民族兴旺发达的基础。因此,教育的公益性必须坚持。但民办教育又是以“商业存在”形式办学的,是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的投入来举办的,通过收费提供教育服务,再以取得的收益发展学校。但是以“商业存在”的方式办学,并不能改变教育公益事业的属性,因此民办教育不能牟取不合理的个人回报,要保持办学的相对稳定性。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必须把教育的公益性本质和“商业存在”的运作形式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不但保证民办教育能够发展,而且保证民办教育能够健康发展。
我国承诺了在部分教育领域,中外可以合作办学,外方可以有“多数拥有权”。因此,中外合作办学一方面也是以“商业存在”的形式来办学,另一方面同样要保证教育的公益性。所以,民办教育也只有坚持公益性与“商业存在”形式的有机结合,才能与中外合作办学协调发展。
落实自主办学,加强自我约束
陶西平指出,在遵守法律法规前提下的自主办学是民办教育的一个重要特征。同时作为整个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教育行政部门同样负有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既存在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内部事务干预过多的现象,同时也存在着把民办学校排除在教育部门管理范围之外的情况。在法定的职责范围以外,行政部门的过多干涉会造成民办学校特殊功能难于正常发挥,我们的目的不是要把民办学校办成同公办学校一个面孔,而是要为民办教育特色的形成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这应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职责;另一方面,也有教育行政部门只把自己看成是公办学校的管理者,从而有亲疏之分,甚至对民办学校参与由教育部门组织的如教师培训、督导检查、文体比赛都另行收费,这就没有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和所承担的义务。
民办学校要发展,必须重视与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惟其如此,才能保证自身健康发展。约束机制包括经费管理、教育质量监测、对落实办学承诺的监督等方面。
民办教育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有个探索过程,包括学校的自身监督,家长、学生对学校的监督,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以及行业的自律体制等。总之,民办学校应该看到加强自我约束是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学校办学的优越性显示出来,也才能最终取得自主办学的主动权。所以说,自主办学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和责任,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应把落实自主办学和自我约束有机结合起来。
陶西平最后强调,加强立法,有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十五”期间,将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时期,民办教育要抓住大好时机,迎接机遇与挑战。有法制作保证,民办教育会迈出更快的步伐,并在我国教育发展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