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正式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民办教育法律,共10章68条。它不但规定了民办教育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还较好地处理了对民办教育鼓励、支持和规范、管理的关系;较好地处理了民办教育的公益性本质和取得合理回报的关系;较好地处理了对民办教育加强管理与维护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可以说是一部适合我国民办教育实际情况的法律。
在8月底召开的座谈会上,与会的教育专家、民办学校代表、教育行政部门一致认为,对民办教育进行立法,是教育体制深化改革的必然产物,是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只有使其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才能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才能解决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来自民办学校的代表李忠平、潘章桓、巫礼兵、杨宁玉等人认为,《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等等,有利于民办教育的兴办者及其学校、教师、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给民办学校吃了“定心丸”;进一步为民办学校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办学环境,给民办教育的发展带来了明媚的春天和广阔的前景。《促进法》的实施必将为民办学校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嘉应学院陆启光博士变为,十六大后广东提出建立“教育强省”的口号,广东的教育事业将有一个跨越式、超常规的发展,我市一定要抓住机遇,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一个里程碑,为发展提供了契机。目前我们的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还面临着新、旧教育观念、办学质量优劣、现代化教学水平先进和落后、管理和服务好坏、办学特色的有与无等一系列的挑战,因此民办学校一定要在发挥体制优势、创新办学思路、提高办学质量、特色办学等方面下功夫,才能实现快速健康的发展。
嘉应学院退休教师温宣盛说,我们只有在全面、充分研读法律的基础上,才能让法律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当前首先是要廓清一些理论问题:一是鼓励、支持发展民办教育与依法管理的关系。《民办教育促进法》,顾名思义应突出“促进”二字。但有的人尤其是办学者容易片面地理解为只要鼓励,只要扶持,依法管理可以慢慢来,这种思想是错误的。“十六字方针”是有机统一的,要全面理解,既要鼓励、支持、引导民办教育,又要坚持依法办事;二是如何看待“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和“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的关系。这两者可之间的关系并不矛盾,合理回报不是说可以把办学当作摇钱树,因为《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当然,我们也不能把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说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办学;三是法律规定各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有些同志只强调别人要依法办事,法律规定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认为对自己不利的就不执行,这也是相当错误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准确理解法律,依法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校长、教师也要从坚持办学标准、严格内部管理,从财务会计制度、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对准检查,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四是各方面齐心协力解决民办学校面临的“三大困难”。民办学校目前存在招生难、经费不足、教师队伍不稳定素质低三大困难。造成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招生难不光是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之间才有的不公平现象,公办学校内部也同样存在,这里涉及到教育体制问题,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当前民办学校更要自立、自强,抓住机遇,多想办法,变被动为主动。今年东山中学梅县新城分校首届招生爆棚,就很值得我们思考,国外很多私立学校发展成为名牌学校的经验也值得借鉴。
总之,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贯彻实施,一定能够开创我市民办教育的新局面,民办学校完全可以为建设“四个梅州”发展战略尤其是“文化梅州”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