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影响无疑是巨大的,但对我国政策、法律制度的影响同样不可低估。 WTO所遵循的是规则运作,它要求其成员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必须使自身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调整。我国一旦加入WTO,无论是国家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法规、规章,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都应该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否则就会陷入被动。这就使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面临着重新构造的必要。与此相应,政府的职能形态必须作出调整,职能部门必须进行重新组合,运作方式必须由“权力”向“规则”转变。
(二)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加入WTO会对政府的职能形成很大的冲击。政府管理的创新工作应着重提高以下几方面的能力:1、建立“贸易谈判代表制度”,提高谈判能力:2、建立政府律师制度,加强职能部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3、充分发挥商会或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提高政府的中介应用能力;4、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建立公用的决策信息平台,提高政府的整体能力;5、使决策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完善处罚机制,加强处罚力度,提高政府的信用能力。
(三)
加入 WTO无疑会对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产生很大的冲击。政府部门应当依据WTO的协议和规则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审视,理清“可行的”、“不行的”、“禁止的”类属。更深层次上讲,加入WTO会使我国的行政文化形态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具体表现为:由“悟性”转向“契约”、“由“关系”转向“规则”、由“花钱政府”转向“发展政府”、由“权力决策”转向“知识决策”。
(四)
“入世”对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提出了下列改革要求:1、变“强审批,弱监管”为“弱审批,强监管”,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重新配置行政职能:2、依据“三自”(“领导自选”、“活动自主”、“经费自理”)原则,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进行重新界定,改革现行的企业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3、建立严格的公共财政体系,改革现行的财政支出体制;4、增加政府运作的透明度,改革政府披露制度;5、改革市场管理体制,提高政府对市场的管理能力。
(五)
行业协会在迎接“入世”挑战、参与国际经济循环的过程中,担当着国际市场开拓者、运营者、国际市场价格协调者、企业权益维护者、国际贸易法则宣传者、商检工作促进者的使命,某种意义上讲,在加入WTO问题上,它走在政府的前面。加入WTO之后,政府更应当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为此,应当给行业协会更大的权力,改革现行的外商投资政策,建立反倾销基金,建立早期的预警系统,从法律法规上给行业协会以支持。
(六)
“入世”与政府管理体制创新涉及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依法行政”,对此政府行政人员,尤其是行政领导必须树立“法治”观念,克服目前存在的“法律无用”和“法律怀疑”的错误认识。应当看到,“入世”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推进作用,它对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形成很大的冲击,我们应当认真、理性地对待。


